仲裁程序在肯尼亚

使用环法视野导航工具来比较的答案在这一条与那些对二十其他司法管辖区。 第二十二的仲裁法允许各方的意愿占上风。 因此,在实践中,该条款的仲裁协议或条款来 发挥作用,与第一个步骤是任命一名仲裁员。 在没有协商一致,仲裁开始之日,被申请人收到请求的将此事提交仲裁。 肯尼亚规约》包含的限制没有规定限制带来的仲裁的权利要求在指定期限内。 然而,这是值得商榷,作为一个商业合同仲裁条款将落入范围的一般民事事项并因此将限于一个为期六年。 具体的仲裁协议也可包含一个限期内,仲裁必须开始,这是通常的三十天。 另一方面,有权进行仲裁,可能被没收,由于没有一个缔约方已经采取的任何步骤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在仲裁协议。 国家法院将不干涉该协定的缔约方,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这样做。 《仲裁法》 年不解决这一问题,该法院因此拥有一个免费方面来处理,因为他们认为合适的。 该法并未要求仲裁员要遵循特定的程序规则。 当事各方和仲裁员可以同意该规则使用,并且仲裁条款或协议可以规定一套程序规则。 然而,双方无法商定的规则,根据第二十的行为的仲裁员成为主的过程。 以下部分的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之后,必须在没有相反的协议的缔约方:缔约方也可自由采用的规则的任何机构为他们认为合适的,或者甚至创造他们自己。 最后,为了第四十六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了规则,必须遵守哪一个参考下进行的法院的指导。 根据第款,国家法院的可能干预仲裁程序仅规定,由仲裁法》。 的范围 干预法院严重限制该法案。 是的,但如果仅呼吁这样做的缔约方的仲裁程序的,根据第十二的行动。 什么是适用法律的(和普遍做法)如果应诉人未参加仲裁。 可以在法院迫使各方进行仲裁。 他们可以发出传票给第三方。 根据第二十八的法案,法院可以发出传票,要求第三方参加的法庭。 然而,该法并没有赋予法院的权力迫使各方进行仲裁-这有悖于自愿性质的仲裁。 在答辩人未参加仲裁之后提交给它的管辖权,法庭可以发出强制命令和其的说服力,得到的答复者参加。 如果失败,法庭可以继续进行听讯并呈现一个奖项。 国家法律对这一点和普遍的做法是没有 津贴合并诉讼的第三方。然而,最近的上诉法院的判例带来了不确定性的问题加入无关的各方。这引起了关切问题为从业人员,如果该问题回到同一法院,正确的原则可以适用。 该法规定,既不是一个默认的语言,也不提对于仲裁。 在没有双方之间的协议,法庭可以规则在语言和地点可以使用。 法庭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提交有关文件由缔约方通过无论是:生产的文件可能被迫或者通过法庭或直接或通过法院的援助。 法庭还可以使网站的访问来收集进一步的证据。 没有任何限制这种证据可接受的,同时铭记在缔约方无法商定是否有任何限制,对法庭来决定。 第节国家法庭有权确定 可接受性、相关性、实质性、重要程度的任何证据,并确定在什么时候参数或提交关于任何问题已经相当和充分的投入或'所在的缔约方未能达成一致。 《证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案件,虽然缔约方可能同意其应用。 仲裁程序都是保密的,在肯尼亚,这是维持在最高可能的标准。 什么道德守则和其他专业标准,如果有的话,适用于律师和仲裁员进行的诉讼程序在你的管辖权。 律师定的倡导者法》的条款代表缔约方领域内的仲裁。 此外,标准做法是规定,除其他事项外,特许研究所的代码的专业行为和道德规范和国际律师协会上的代码表示缔约方在国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