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大韩民国

宪法法院的韩国是一个独立的和专门的法庭在韩国,其主要作用是审查是否符合宪法《宪法》规定的大韩民国。 它也有行政法律职能,例如裁定对管辖权之间的纠纷政府实体,给最终决定弹劾,并作出判决解散政党。 《宪法》保障独立地位和权力的宪法法院在单独的一章除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 根据三权分立、法院行使其权力由《宪法》与国民议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使它在与其他 最高机构的国家。 宪法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宪法审查的法规,宪法投诉管辖权之间的纠纷政府实体,弹劾的高级政府官员和解散政党。 一个宪法法院决定上述问题结合所有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并且不可上诉。 法院保护宪法通过的法律程序。 在裁定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的法规,弹劾、解散政党、权限的争端和宪法申诉,法院解释和适用《宪法》,以解决宪法争端和防止其违反。 法院保证的基本权利的人。 当一项基本权利被侵犯的行使或不行使政府权力,法院宣布这种使用的政府权力的违宪,从而保护基本权利。 在《规约》被视为侵犯基本权利,该法院的规则《规约》不符合宪法的,无效,它对保证基本权利。 如果立法机关颁布的法规被认为是违反宪法的,法院宣布《规约》无效,通过判断是否符合宪法的法规。 它可以决定是否到弹劾的高级官员的行政或司法部门人滥用公共权力。 它还可以为解除一个政党如果该缔约方对行为的基本秩序的民主。 九名法官担任法院,所有这些人均由总统任命。 三个职位的任命是直接由总统。 剩余的六个职位,三个被任命的候选人提名的首席法官的最高法院和三个任命的候选人当选国民议会。 此外,法院的选择由总统征得国民议会。 法官的服务条款可再生六年,并被要求退休,其员额的岁,除宪法法院院长,他可以任职到岁。 法官的宪法法院禁止从加入政党和参与政治活动通过第条的《宪法》。 此外,法官的宪法法院是法律禁止的运行业务的,持有其他公共办事处,并否则采用。 法院的行政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由法院管理。 秘书长在方向的主席,负责监督行政工作的法院,指导和监督公共雇员在他或她的权威,并出席国会的会议或内阁会议做出的陈述在法庭的行政问题。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和行为上代表秘书长如果他- 她不能履行她的职责的原因。 法院的管理由规划和协调办公室、行政管理局,判断事务局、信息和材料,主席团和执行主任的公共信息办公室。 规划和协调办公室负责建立的主要计划、预算编制和会计、评估和审计工作,颁布和修订法院的规则和协调国际关系和交流。 行政管理局是负责的事件,的协议,法院大楼的安保、设施管理、采购、支出、人力资源和培训,新建和扩展的法院大楼和设施维护。 判断政事务局负责处理的案件提交到法院、公务员和释放的公共信息、改进或发展的宪法审判系统和保存和管理档案。 信息和材料,主席团编制并出版材料有关的宪法审判权,负责监督这项目和运行的图书馆。 执行主任的公共信息办公室的生产和销售新闻稿,提供了信息上的重大案件和活动产生的宣传材料和操作法院的旅游项目。 报告员,法官可以服务于可再生条件的十年,并应退休的年龄为个。 新任命的报告员,法官应为助理报告员的法官职位三年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官员之前被任命为报告员,法官在考虑他们的性能。 报告员,法官被分成两组。 一个包括那些分配给法官和负责初步审查宪法申诉也案件分配给全台。 其他的是由那些未分配给法官和被分离分子的团体 专业领域。 这是一个系统,否定任何法规,已发现不符合宪法法院。 它是一个核心组成部分的宪法裁决,通过提供一个机制,以保护《宪法》对任意的立法。 宪法投诉是一个系统,其中任何人的基本权利保证在宪法已侵犯了公共当局可能会寻求救济提出申诉到宪法法院。 两个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提出宪法申诉。 而在其它裁决的法院管辖权、国民议会、政府、普通法院或地方政府的索赔,个人索赔人在宪法申诉,以寻求直接补救的基本权利的侵犯。 因此,它是一个关键的机制,以确保基本权利。 引进的宪法申诉,民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它还 有助于促进宪法裁决的。 当发生冲突之间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和机构有关的职责和当局每一个机构,它不仅威胁到该原则的检查和结余之间公众权力,但也瘫痪的风险的一个重要的政府功能。 因为这可能威胁到基本权利的公民,有系统的协调机制是必需的。 《宪法》的授权韩国宪法法院法官之间的冲突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关于管辖权和范围,作为一个功能,以保障《宪法》。 高级官员的行政或司法机构,谁都没有受到起诉或纪律行动,根据一般法律系统中,可能会受到弹劾裁决。 国民议会通过一项动议,弹劾当官员的地位,保证《规约》被发现犯有严重 犯罪的同时执行他们的职责,而下面的弹劾决定删除的人从办公室。 这个系统可以保护《宪法》正在受到侵犯这样的高级官员。 一个政党的练习大影响的人民形成政治意志和意图。 如果其目标和活动违背了基本的民主指定在《宪法》规定,政党应当被解散。 这种管辖权分配给宪法法院保护宪法以及保护政治党派,从任意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