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韩国法官-亚洲协会

韩国人,如他们的邻居的 中国和日本,传统上避免诉讼。 他们解决他们的分歧,非正式地通过家庭或社区组织。 在日本、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调解是更常见于一个诉讼。 韩国也分享这种偏好,但他们的调解过程需要不同的形式。 韩国人的偏好调解涉及部分来自他们的儒家文化遗产。 儒者认为存在违法行为表明,失败的道德体系和道德例的国王。 在最好的发展的法律程序是一个令人遗憾的必要性。 使用诉讼,以解决的问题是非常不可取的,而这种态度是强化负面的特点是韩国传统的法律系统。 审判分缓慢和昂贵的,并且在的情况下,刑事审判其中的酷刑是合法的,甚至身体的危险。 为道德和实际的原因,调解是最好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在调解中的一个 第三人(调解员)有助于解决争端没有权力强加的决定,争端各方都是免费的忽略或拒绝调解人的建议。 在西方的诉讼的争端各方放弃自己的决定权,只有法官或陪审团手下的一个决定。 在韩国法律诉讼法官在正式的法院,因为强大和活跃在该法庭作为我们自己,调解比他法官。 在第一个韩国法官身着黑色衣服,坐在一起的平台,前的审判室,看起来像一个美国的判断,所有的服饰我们自己的法院。 但是往往韩国人的审判没有导致判决。 实际上,法庭在韩国是下一诉讼于一个论坛,在这里人们的空冤情之前的一个客观的第三人。 法官,一个真正的调解员,帮助他们达成友好的解决方案。 在其他东亚国家有更多的机会,用于审前调解。 在日本,例如,警察发挥 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非正式的调解员,和许多纠纷得到解决迅速在附近的警察局。 但韩国具有较少预审程序和警察是不受欢迎的。 因此,非正式调解发生在一个更加正式的设置。 一般来说,韩国的法官、律师、以及争端当事方认为,要去法庭,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在所有可能的。 唯一的前景比结束了在法院延长。 法官认为大多数人民真正愿意解决他们的争端,用尽可能少的冲突的可能,并将欢迎有机会作出妥协。 韩国法律实践强调,发现事实的情况,而不是听到有竞争力的论点,因为在我们的审判室。 不像美国,韩国法官作为首席提问的所有证人。 他提供了建议,表示的意见和控制甚至听证会时的律师都存在。 他确定正确与错误和行为作为寻求真相 专员有权得到的底部的麻烦。 说谎的证人应被暴露,狡猾的原告挫败和无知的被告允许一个公平的听证会。 大韩国代表自己并不聘请律师,在民事诉讼。 律师,当他们本,发挥辅助作用。 律师开始其职业生涯作为法官,然后退休入私人法律实践,相反我们的系统。 律师常常是年龄超过法官,看看自己为同事提供建议和帮助法官。 法官发现真理的律师提醒他,帮助他们的客户通过官僚主义的迷宫。 由于大多数律师开始作为法官,他们确定更多的法官比与他们的客户。 现代韩国法官体现了许多传统的旧的区治安法官通过一个父亲的作用对人的下他的规则。 韩国传统没有使用律师。 那些生活起草法律文件或代表人之前 法官们认为的司法。 他们认为骗子,谁挑起的诉讼,制造证据,并阻挠工作的地方法官,他们的工作是要解决犯罪或解决争端。 提供法律咨询的费用,事实上,严重限制了通过法律,在韩国,直到年。 律师现在有更多的尊严,但是降级到次要地位。 美国法官行为作为公正的裁判,重的论点巧表示由专业人员,但韩国法官独自负责实现司法公正。他在审判是一致的传统作用的地方法官,他作为调解人的天然盟友的诚实的人。由于风格的韩国法官本身的调解,什么开始作为一个西方式的审判很容易转到鼓励和解。 法官支持他的努力朝着妥协的律师和妥协协议被认为是一个正式的法院文件 同样的法律效力作为一个法官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