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一个合资企业伙伴关系在韩国。

一个主要部分,我的法律实践的国际客户,在韩国,是建立合资企业和决议的合资企业纠纷法院和通过仲裁。 我发现,在大多数这些情况下,非韩国方是不需要一个合资企业与韩国的缔约国成功地在朝鲜和韩国缔约方没有实现或没有意图在令人满意的义务 根据该合资企业协定。 缔约方开始一种关系,因此,立即潜在的失败。 因此,许多争端是由于实现由非韩国方,他-她不需要朝鲜缔约方和实现由非韩国缔约方,朝鲜政党已经没有意图,在签署、在以下合资企业协议。 我们找到一个合资企业,通常情况下,仅成功地在一些情况。 下面是主要的情况下,我们的遭遇,往往有意义为双方当事人。 如果你有钱,有专业知识,在这样做的企业在韩国(或者可以聘请专家),是不受管制行业,仔细地考虑市场上,有一个当地的引导和是不是在一个需要联合资企业,因为业务性质-放弃的风险的一个合资企业和撞击时在韩国自己。 肖恩斯为共同主席的大韩民国实践的团队为一个领先的国际律师事务所。 他是唯一非韩国 曾作为律师,用于韩国的法院系统(宪法法院的)